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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4-12-22 15:01:12 打印 字号: | |
  民商事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或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发生争议的是原告自己享有的,或者其依法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的民事权益。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

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如被告是公民的要载明被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载明其名称、住所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提出其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履行何种义务,有数额的还应提出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不能笼统地将权利主张表述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除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外,原告还应提出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原被告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或侵害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不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范围及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除起诉涉及的争议事项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外,还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起,而不得任意向其他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五、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七、“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八、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 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8、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存在风险,官司打赢了,并不意味着你的权利能马上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是你的权利得到兑现的一种重要方式。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是有期限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单位:

1、执行申请书(加盖公章)

2、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3、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有其他可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书面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人代表证明

7、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提供)

(二)申请人为个人:

1、执行申请书(本人签名)

2、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3、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有其他可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书面文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若本人亲自办理,则不需提供)

关于小额诉讼审判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目标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程序的统一正确适用,进一步规范全盟范围内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审理小额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快捷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立案

1.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符合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本年度全区标的限额为1.2万元以下。

2.在立案时应严格把握“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标准,严格依照高院规定下列范围实施:以下案件类型适用小额诉讼: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 纷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纠纷案件;

(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8)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

(9)其他可以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

3.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涉及财产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5)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6)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4.硬件要求和机构设置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5.人民法院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释明一审终审,同时发送《小额诉讼告知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告知书》发送被告。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使用统一的序列案号:对小额速裁案件设立“民速字”案号、异议申请程序设立“民速异字”案号、执行程序设立“民速执字”案号、再审程序设立“民速再字”案号;

7.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2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

8.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审判庭,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9.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答辩期的,可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办案人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答辩期,指定的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

10.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有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要求继续调解等客观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长书面批准,可延长审限至二个月。小额诉讼程序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二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其他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终止条件,不宜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程序转换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转换,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但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裁定书。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需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三、审理

1.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应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

3.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应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适度简化庭审环节,庭审可以不受法院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争取一次庭审审结。

4.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可在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5.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应与全盟多年开展的巡回审判相结合,利用巡回审判的网、点、车建设平台,力争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调解、就地执行。

6.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所制作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判决书事实及理由部分载明要点即可,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省略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部分。

7.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

8.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将失去上诉权,因此必须严格程序,每一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都应采用笔录的形式,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形成格式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记入笔录入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9.应保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稳定性,一般不应转化程序,如发生以下情形,应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

(2)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

(3)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发生程序转化,应经庭长审查、分管院长书面批准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需制作笔录备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作出书面裁定。

13.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引导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申请再审案件;

14.基层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经审理,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直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

四、标准发布

1.自治区高院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年度定期公布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自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为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司法年度;

2.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对于2013年7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按照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类型有:

小额借贷案件

涉及企业侵权违约案件

基本居住条件案件

涉农涉牧案件

符合司法救助困难对象所涉及案件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六、其他可以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

多伦县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

内蒙古高院为了保障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科学践行,为其提供有力保障和法律服务,在吸收各方面意见、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服务保障“8337”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四十七条,其中一条就是要落实重点优先的司法措施,对与“8337”发展思路相关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坚持立案、审判、执行“三优先”和“四快”,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多伦县人民法院为更好的服务与保障“8337”发展思路在法院系统的践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便民、利民、亲民理念,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救助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在听取一线办案法官的办案经验心得的基础上,特别开通了民生案件“绿色通道”。

对涉及严重影响当事人生产、生活的民生案件(例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争议、小额借贷案件、涉及企业侵权违约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住院急需的医疗和后续治疗费、工伤赔偿、基本居住条件以及涉农涉牧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以及来我院专设的“绿色通道”窗口进行立案,立案庭对案件诉讼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当天立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法院印章,同时对需要救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费可减免缓,当天将字卷移送相关庭室,“绿色通道”案件简易程序在45日内,普通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限的,报分管院长批准;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开庭,普通程序在30日内开庭;在进行到庭审阶段,要求法官合理行使对法律的解释阐明权,加大调解力度,一般案件事实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调解结案后应尽量做到立即给付;在执行阶段,对有被执行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进行优先执行,并在申请执行后1个月执行完毕。对于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先予执行的情况的,应当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加大对符合适用“绿色通道”案件的质量评查,提升案件的质效,做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多伦法院调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