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多伦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5.落实“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多伦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司法权制约监督不力问题
1.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意识薄弱,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会监管。
2.违规分案。
3.擅自指定鉴定机构,违规干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不经审查以鉴代审、拿来就用,随意采信。
七、司法作风不佳问题
1.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松懈,对待当事人态度冷硬横推。
2.因不作为、慢作为和选择性作为造成的群众信访问题突出,重接访、轻化解,实质性化解没有做实做细。
3.不遵守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着装不整、行为不端。
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