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占为己有,殊不知这样做已经构成犯罪。
近日,多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单元楼下垃圾桶旁边拾得一张农村信用联社金牛卡,其驾驶车辆来到农业银行,以初始密码“111111”在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尝试密码正确后,产生了将该银行卡内存款取走的想法,遂通过该ATM自动取款机分两笔取款共计6000元,取款后将该卡丢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供稿:马雪菲
编辑:孟鑫
初审:薛姣/复审:任艳霞/终审:黎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