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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案例——物业公司欠付赔偿款案
作者:多伦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16 11:55:35 打印 字号: | |




多伦县人民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案例

                         ——物业公司欠付赔偿款案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业主委员会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业主委员会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接通电话后态度消极,拒不到庭。2024年7月15日,经多方查找,锁定被执行人在蓝旗某台球厅,法警立刻驱车前往,将刘某传唤到法院。到庭后,刘某称因公司经营不善,暂无能力偿还本案欠款。但经本院查实,近一年来被执行人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在本院起诉多起物业费纠纷案件,胜诉案件多达百余件。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经多伦县人民法院执行前督促及执行立案等程序收到案款多达35万余元,且无法提供上述案款合理支出的账单及票据。本院针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对刘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国庆前期,刘某与承办法官通话,称其国庆期间想去外地,因被限制高消费,买不了飞机票,申请法院解除限高。办案人员回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无法定事由不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刘某表示,将尽快筹措资金还清本案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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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多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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